中南大学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10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已经2017年第二十八次校党委常委会及中南大学第四届四次
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四届四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活动,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推进优良学风建设,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中南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和学生,包括附属医院的教职工和学生,以及以中南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交换学生,以同等学力申请中南大学博士、 硕士学位的人员,参与中南大学师生主持的科研项目或中南大学主办、承办的学术活动的其他单位人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指导和监督学风建设,组织开展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研究及宣传教育,对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意 见。
领导小组由书记、校长担任组长,常务副书记、常务副校长及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师、人事、研究生、本科生、科研学术、纪检监察的主管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在科学研究部,负责具体组织开展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研究及 宣传教育,以及对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的受理等相关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研究生和本科生学风建设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在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分别负责教职工、研究生和本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育、预防、监督工作,以及对相关学术不端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工作组分别由人事处、研究生院和本科生院任组长单位, 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组长单位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学风建设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会”)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学风建设、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育、预防、监督,并协助工作组对学术不端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章 教育与预防
第九条 学校不断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学校全体教职工和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 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十条 学校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职工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 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的论文、撰写的研究报告和学位论文是 否符合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的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
学术诚信审查制度和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学校努力完善信息技术手段,以保障上述制度与机制的落 实和运行。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项目结题十年内,项目负责人(团队)和二级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保存研究 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学校加快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
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 在学校科研管理系统进行公开。同时,切实保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各类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 学校在遵循学术研究规律的基础上,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职工和学生潜心研究, 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工作组、各二级单位分别负责建立教职工和学生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 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必须开展学术诚信考核。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五条 行为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买卖成果。买卖论文;委托他人代写论文或接受委托为他人代写论文;委托第三方代投论文。
本办法所称“论文代写”是指,论文署名作者未亲自完成论文撰写而由他人代理的行为。以语言润色名义修改实质内容 的,视为论文代写。本办法所称“论文代投”是指,论文署名作者无正当理由未亲自完成提交论文、回复评审意见等全过程而由他人代理的行为。
(二)科研造假。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 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提供虚假学术评议意见。
(三)剽窃侵占。剽窃、抄袭、侵占、篡改他人学术成果、项目申请书、结题报告书、中期资料或数据等。
(四)不当署名。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 作、贡献。被违规署名人知悉被署名但未反对或未主动要求撤回的, 视为不当署名。
(五)虚假标示。虚假标注研究成果获得各类立项、资金资助。
(六)不正当学术竞争。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 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不当干扰同 行评议专家评议。
(七)合作科研中的不正当行为。项目组成员未经项目负责人许可,或研究生、博士后未经导师许可,将集体研究成果 提前发表,或以个人名义发表,或故意透露、故意藏匿、隐瞒 重要科研成果或科学发现。
(八)其他科研不端行为。其他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 全国性学术组织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以及经由领导小组认定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和学术诚信的科学研究行为。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二)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故意将学术不端方式形成的成果用于项目申报、职 称评定、学术奖励或荣誉参评、基地申请的;
(五)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举报与受理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第十八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 学校予以受理。
第十九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章 调 查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后,将决定受理的举报材料转至分委会。分委会可单独或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 的可能性等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分委会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过领导小组办公室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异议。经分委会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分委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 分委会应当在决定进入正式调查后10个工作日内成立专家调查组,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核证。调查组应于60个工作日内向分委会提交调查报告。对于复杂疑难案件,经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应 超过180个工作日。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可以采 用简易调查程序。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成员不少于5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 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导师或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六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 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八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 争议解决后恢复调查。
第二十九条 调查组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含调查人员组成、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调查组成员应当在调查报告上签字。
第七章 认定与处理
第三十条 分委会收到相关调查报告后,应当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再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审议。分委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可以以分委会的名义直接 作出,也可以上报至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并由其作出。分委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审查中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或邀请相关工作组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接受咨询或询问。
第三十一条 领导小组针对认定结论、在充分讨论及研究的基础上,参考处理建议,于15个工作日内形成处理意见。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意见,应当连同 调查报告、认定结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一并上报校务会议。领导小组的处理意见应包括处理办法及其依据,载明以下 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校务会议根据分委会的认定结论和领导小组的处理意见,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按照本办法依纪依 规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需经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具体方式包括:
(一)通报批评;
(二)取消或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科研项目申请资格、职务 职称晋升资格;
(三)终止、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撤销相关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撤销配套奖励收回相关奖金;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一切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均记入科研诚信档案。
第三十三条 对于在调查中主动说明情况、如实承认过错并积极纠正的,可以视情节从轻处理。对于在调查中态度恶劣、 隐瞒不报、抗拒调查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从事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成果买卖行为的,取消 其晋升职务职称资格、申报项目资格6年。
(二)从事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科研造假行为的,取消 其晋升职务职称资格、申报项目等资格4年。
(三)从事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剽窃侵占、不当署名、虚假标示、不正当学术竞争行为,合作科研、成果使用中的不正当行为,以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资格、申报项目等资格2年。上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 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申报项目等资格。
第三十五条 将学术不端方式形成的成果用于项目申报, 已结题验收的,追回其承担任务所使用的项目经费;正在执行的,取消其承担资格,追回其承担任务所使用的项目经费;正在申报的,终止其申请资格。将学术不端方式形成的成果作为主要代表作或者主要依 据获得职务职称晋升的,撤销其获得的职务职称,恢复到之前 的职务职称。将学术不端方式形成的成果用于参评学术奖励和荣誉的, 撤销获得的科技奖励、学术奖励、荣誉称号等荣誉,追回奖金; 正在申报或者被推荐的,终止其申报资格或者被推荐资格。将学术不端方式形成的论文、成果用于获得学位的,由学位授予主管部门对论文、成果作者给予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 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人系教职工的,由学校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 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人系在校学生的,由学校按照学生管理的相 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人系中国共产党党员的,由学校依据《中国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形成的论文、成果已经发表或正在发表过程中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通知相关发表机构;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 号有直接关联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同时向有关部门、机构、通报。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八条 学校处理决定作出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处理决定送达被处理人和实名举报人。
第三十九条 学校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对学术不端行为及其处理结果按照实际情况在校园网进行公开通报, 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条 在未作出并公布处理决定前,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 人信息、调查情况和处理进展。
第四十一条 处理决定的相关材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组组长单位及相关二级单位备存。所有调查资料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或者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或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异议或复核申请后,转交分委会。分委会于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受理的决定,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通知当事人。决定受理的,分委会可以自行或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 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相关程序和流程同上。
第四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或者举报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 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在处理决定公布后,所有相关参与人员和单位有义务对举 报人信息和其他涉密事项保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维护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被举报人的名誉及其他合法权益。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 及时通知相关行为主体予以澄清,并根据被调查人申请,通过 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虚假举报,学校应立即终止调查。对被举报人名誉和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的,举报人应当以公开赔礼道歉等适当形式挽回被举报人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举报人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校应当采取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规给予处分;对于外单位举报人,应将相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大学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大科字〔2017〕4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